庆祝上市 全新改版

南昌:医院购药凭证必须保存2年以上

2005-4-28 0:0 【

  为加大对医疗机构在药品生产、流通等领域的管理,从5月1日起,《南昌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》正式出台实施。其中规定,医院购药凭证必须保存2年以上。

  据了解,该《办法》规定,医疗机构从事药品质量管理、采购、验收、保管及调配的人员未经依法资格认定的,必须经药监部门考核合格才能上岗;医疗机构药房、药库必须与生活、办公、诊疗场所分开。

  另外,药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,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必须保存2年以上;医疗机构必须指定人员负责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,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或严重不良反应、群体不良反应,必须按规定向药监部门、卫生部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报告。

  新规实施后,南昌市药监局与南昌市卫生局将联合定期进行检查,医疗机构必须逐一过关,如不过关,药监、卫生部门将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、通报批评。